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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診所兼賣眼鏡 銷售行為須繳稅並開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眼科診所如附設配眼鏡服務,該附設眼鏡中心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部分眼科診所附設配鏡服務,以方便看診民眾同時配眼鏡,眼科診所如兼營眼鏡銷售業務者,除醫師主持一般眼科診療行為之收入,核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外,其銷售視力矯正鏡片、鏡架或隱形眼鏡等相關產品之收入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開立銷貨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類此型態如皮膚科診所兼營保養品銷售、牙醫診所兼營牙材、牙膏、牙刷銷售及獸醫診所兼營寵物用品銷售等,皆應依規定就銷售貨物部分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醫療診所如有兼營銷售貨物而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補辦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尚遭處以罰鍰。 (聯絡人:法務一科林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8 )

2018-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