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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重複列報費用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勞退新制實施後,企業為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或選擇勞退新制但保留勞退舊制年資之勞工,依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者,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得以費用列支,日後有勞工退休或遭資遣所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支付部分,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近日查獲轄區內某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溢列退休金費用2,000萬餘元,該公司103年度帳列薪資支出6億餘元,其中包含退休金費用6,000萬餘元,截至103年度帳上「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數計有2,000萬餘元,故退休金費用6,000萬元應先由該「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沖轉,不足金額始得列為退休金費用,故調整減列退休金費用2,000萬餘元,補徵稅額34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員工退休或資遣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避免誤列報退休金費用遭剔除補稅,倘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梁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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