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新興網路產業相關的稅務爭議眾多,臉書廣告、YouTuber都因「稅」登上版面。反避稅是國際趨勢,特別在數位金融風行的今日,透過網路、電子等模式進行的交易全部都會被記錄,國稅局不是查不到稅,只是還沒查到,妄想以不知道、不清楚而不作為不繳稅,甚至可能面臨五年的稅款追討!
透過網路、電子等模式進行的交易
- 臉書廣告
- YouTuber (工商業配、平台廣告分潤)
- 網拍(月收入8萬以上要辦理稅籍登記)
1、臉書廣告
其實關於臉書繳稅的問題,依照「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規定,本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線上廣告給我國境內營利事業或個人,所收取的報酬屬於稅法規定的境內來源所得,若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則我國企業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報酬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於法有據。
2、YouTuber (工商業配、平台廣告分潤)
YouTuber的收入主要是「工商業配」、「平台廣告分潤」兩種。原屬於境外公司的YouTube,支付網紅廣告分潤屬於境外收入,若該部分收入全年未達100萬元,免申報。
在這個爭議點上,因為勞務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產生,業主還是依照境內所得報繳比較妥當,事實上,YouTube的影音收入到底是屬境內還是境外,在法令有一個模糊的空間,而財政部在2018年1月2公告解釋函令《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確立了這類所得為境內所得,等於所有廣告分潤收入,都得依照現行所得稅率繳稅。
3、網拍(月收入8萬以上要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6年4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將全面查核轄區內網路交易營業人(含個人)是否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是否有短、漏報營業稅情事,請營業人(含個人)先行自我檢視,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近年來網路交易盛行,國內業者交易型態多元,行動裝置和支付系統越趨普遍,消費者透過網路購物已成風氣,個人或營業人大量從國外進口貨物,並透過「Facebook」社群媒體、「Line」通訊軟體、「APP」應用程式、各大網路交易平台等銷售貨物或勞務或透過「日租網」或「網路訂房平台」銷售住宿勞務,今(106)年度將加強查核網路交易個人或營業人是否涉嫌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逃漏營業稅及營業人假借個人名義銷售貨物或勞務以規避查核等情事。此外,該局仍將持續蒐集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相關資料,並運用各種查緝方式及跨機關協調與合作,加強查核網路交易逃漏稅,以維護租稅公平。
國稅局表示,基於愛心辦稅,全面查核期前,即自106年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為輔導期,經營網路交易營業人(含個人)如因一時不察而有未依規定申請設立稅籍登記、短漏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應稅銷售額等違反稅法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息,即可免除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