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所得課稅有關規定
依財政部83/03/30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所得課稅有關規定如次:
- 傳銷事業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各參加人進貨資料,彙報該管國稅稽徵機關查核。
- 「個人參加人」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 「個人參加人」部分:
-
- 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所賺取之零售利潤,除經查明參加人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外,稽徵機關得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稅。
- 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本部核定各該年度經紀人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 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編者註:現為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 「營利事業參加人」部分:
營利事業參加人除經銷傳銷事業商品賺取銷售利潤外,其因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按進貨折讓處理;其因推薦下層參加人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按佣金收入處理。準此,營利事業參加人兼具買賣業及經紀業性質,其於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時,應依該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標準計算之。至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時,則分別按各該業別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辦理
「個人參加人」的所得類別及計算方式
個人參加 | 所得類別 | 說明 |
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所賺取之零售利潤 | 第一類:營利所得(71) |
|
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 | 第十類:其他所得(92) | 個人參加人自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之獎勵金,該多層次傳銷事業並應依財政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規定,辦理個人參加人「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申報5。 |
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 |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9A-76) |
|
舉例說明
個人參加人甲君108年度銷售商品予消費者,如全年累積進貨金額為400,000元,建議售價總額600,000元,除經查明甲君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外,稽徵機關得依其累積進貨金額超過77,000元部分,按比率計算屬超過部分之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其營利所得29,070元,併計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個人參加人乙君108年度銷售商品予消費者,如全年累積進貨金額為280,000元,建議售價總額350,000元,除經查明乙君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外,稽徵機關得依其累積進貨金額超過77,000元部分,按比率計算屬超過部分之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其營利所得15,225元,併計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進貨金額 (A) |
建議售價 (B) |
非自用比例 (C)=〔(A)-自用金額〕÷(A) |
營利所得金額 (D)=(B)╳(C)╳6% |
|
甲君 | 400,000 | 600,000 | 80.75% | 29,070 |
乙君 | 280,000 | 350,000 | 72.50% | 15,225 |
註:自用金額=77,000元
※考量個人參加人所購買之商品,部分或係供自用,若要求任何購進商品自用數額均須舉證,實務執行不易,為簡化稽徵作業及節省徵納雙方成本,財政部前於87年度增訂全年進貨金額在新臺幣50,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營利所得之課稅門檻規定;嗣95年度復調高該課稅門檻為70,000元,至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0,000元以上者,參加人須就全部進貨累積金額自行舉證;自10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7,000元(自用金額)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即僅就超過課稅門檻部分,需舉證為自用,無法舉證為自用時,始列入計算營利所得課稅,依財政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規定規定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