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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勞健保投保規定

負責人健保投保規定

一、 公司只有負責人沒有員工或有員工未滿5人—

  1. 除非負責人在其他公司以勞工身份投保,否則須投保在自己的投保單位;不可投保在區公所/職業工會/眷屬,健保局有追補查核五年保費的機制。(編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10條規定,雇主受雇他人投保皆屬第一類被保險人,兩者競合時由被保選人自行選擇,並無11條情事,應無前述追補之適用)
  2. 負責人在自己公司加保,投保等級最低可舉證為36,300,但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的最高健保保額。
  3. 但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之本款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其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以投保金額分級表第6級(112年1月1日為33,300元)為限。

 

自營業主與自行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有何不同?

  • 自營業主,是指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之民營事業事業主或負責人。
  • 自營作業者,是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且已參加職業工會者。包括:獨立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的體力技術勞動並兼銷售獲致報酬,且依法勿需辦理營業(利)登記,縱領有統一發票購買證或稅籍編號者,或從業場所如為攤位,但符合產、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所列組織成員範圍者等。

二、 公司有員工但在5人以上—

  1. 僱用被保險人數5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負責人或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自行執業者除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者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105年5月1日起為45,800元)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2. 若負責人有在乙公司以勞工身份加保,可不必在自己公司加保

企業負責人的健保以僱主身份加保,其健保投保級距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

  1. 未滿五人的事業負責人的投保薪資最低不得低於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之平均投保金額(目前為36,300元)及其所屬員工申報的最高投保金額。
  2. 人數五人以上的企業負責人,其健保投保級距最低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目前為45,800)及所屬員工申報最高投保金額。
  3. 僱主成立一人公司後如選擇不成立健保投保單位繼續於工會投保或與有工作的配偶一起投保,則將來有員工時成立健保投保單位則會被健保局追溯自公司成立日以僱主費率計算的差額。若負責人有兩份工作並擬將健保轉投保於較低薪資處,亦不合法。屬於有兩份工作的企業負責人,應選擇主要工作的投保單位加保健保
  4. 投保金額下限:申報之投保金額均不得低於其適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月提繳工資及工保險之投薪資。

負責人勞保投保規定

 一、公司只有負責人,沒有其他員工

  1. 新公司未聘用員工依規定不能成立投保單位,負責人可到工會加保勞保。
  2. 若公司員工離職剩負責人一人,負責人可繼續在原單位投保。

 二、公司有員工但人數未滿5人

  1. 可不成立勞保投保單位,負責人與員工各自到工會加保;負責人亦可在乙公司以勞工身份投保。
  2. 也可申請成立投保單位,負責人與員工就在自己公司加勞保,而負責人的勞保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的保額。
  3. 得單獨成立就業保險與勞退投保單位,幫員工加保就業保險與提繳勞退金。

 三、公司有員工但在5人以上—

  1. 一定要申請成立勞保投保單位, 並幫所有員工加保。
  2. 負責人可在自己公司加保勞保且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的最高保額;負責人亦可投保在乙公司以勞工身份加保。

台灣 基本工資規定(最低薪資)

110年1月1日起,調整為薪資:160元;月薪:NTD24,000元

111年1月1日起,調整為薪資:168元;月薪:NTD25,250元

112年1月1日起,調整為薪資:176元;月薪:NTD26,400元

113年1月1日起,調整為薪資:183元;月薪:NTD27,4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