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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提供稅捐機關個人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為何?

(一)何謂「高頻交易」?

指同一人同一戶於同一年,金融系統辨識自動排除非銷售性質交易項目
存轉匯入金額累積達240萬元該年度有任4個月份存轉匯入筆數每月達200筆者。

(二)金融機構對於高頻交易應提供國稅局哪些資料?

  1. 確認金融帳戶身分程序之資料:
    身分資料(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種類及號碼、金融帳戶開戶日期)
  2. 金融帳戶必要交易紀錄:
    交易紀錄(金融機構代號及帳號、存轉匯入金額)

(三)每年何時提供?首次何時提供?

  1. 每年3月31日以前提供
  2. 首次112年3月31日以前提供

實務因應

因國稅局已進行蒐集高頻交易資料,故網路賣家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等,避免遭罰。

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

訂定「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111.6. 27台財稅字第11100579090號令

  1. 為明確規範金融機構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規定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之範圍及作業程序,
    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2. 本作業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金融機構:
    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及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
    (二)高頻交易:
    指同一個人同一金融帳戶,除下列非銷售性質交易項目外
    於同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存轉匯入金額累積達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
    且該年度有任四個月份存轉匯入筆數每月達二百筆者
    1、經由台灣票據交換所媒體交換自動轉帳業務之代付交易。
    但不包括交易項目為零星轉帳、貨款、銀行轉帳及其他之代付交易。

    2、金融機構運用内部系統自動作業得辨識之下列存轉匯入交易:
    (1)政府機關撥付之補助款、徵收款、纾困金及法院判決定瓛款、退回款。
    (2)信用貸款、保險給付、信託款項、投資金融商品及有價證券款項。
    (3)利息收入、定期存款、外匯結匯與退匯、旅行支票兒付款及銀行 簽發本行支票之回存。
    (4)繼承款項。
    (5)公益團體補助款項。
    (6)薪資、津貼、福利金獎助學金及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
    (7)政治獻金及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款項。
    (8)公寓大廈住戶管理費。
    (9)各類溢繳退款。
    (10)同一人金融帳戶間轉匯款項。

    (三) 金融機構就同一個人同一帳戶之高頻交易

    應提供稅捐稽徵機關確認金融帳戶身分程序之資料(以下簡稱身分資料)包括:
    1、姓名。
    2、身分證明文件種類及號碼。
    3、金融帳戶開戶曰期。(四) 金融機構就同一個人同一金融帳戶之高頻交易
    應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該等金融帳戶必要交易紀錄(以下簡稱交易紀錄)包括:
    1、金融機構代號及帳號。
    2、存轉匯入金額及時間。

         (五)金融機構應依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媒體檔案格式及遞送方式
於每年三月底以前,將前一年度之前二點所定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送財政部財政資 訊中心。
首次應於一百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曰以前提供。

        (六)稅捐稽徵機關處理依本作業規範所取得之資料,應訂定内部作業程序及内部控制管理機制,以確保資料安全。

        (七)本作業規範如有未盡事宜,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關聯法令

稅捐稽徵法§30 :
I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帳薄、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
Ⅱ前項調查,不得逾課稅目的之必要範圍。
Ⅲ被調查者以調查人員之調查為不當者,得要求調查人員之服務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為適當之處理。
Ⅳ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時,該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應掣給收據,除涉嫌違章漏稅者外,應於帳薄、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提送完全之日起,三十曰内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 經該管稽徵機關或賦稅署首長核准者,得延長發還時間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1.今(24)日媒體報導「大查稅!網路交易無處逃『高頻存入』銀行帳號全都查
(賦稅署 111.08.24),因與實際情形有出入,為避免民眾誤解,財政部特予說明。 財政部表示,為掌握稅源,遏止逃漏,國稅局均會依法利用跨域資料庫或大數據進行課稅資料之蒐集。目前金融機構已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就調查課稅事實所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一定條件信用卡金流資料定期 提供國稅局查核運用;電子支付機構亦將依循上開原則,依電子支付機 構管理條例規定定期提供特定條件賣方收款金流資料供核,屬例行性課稅資料蒐集作業,國稅局對課稅資料蒐集範圍均滾動檢討適時調整,期 發揮查核效益,以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說明,該部蒐集上開銀行帳戶金流資料供國稅局查核運用,與國際上FATCA、CRS稅務資訊透明理念一致,且與信用卡、電子支付資料衡平待遇,經提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並與該會、銀行公會及金融機構討論篩選條件,為確保規劃方案具體可行,爰該部110年6月30日函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徵詢由金融機構定期提供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門檻之個人金融帳戶之可行性,

例如:全年存入金額累積達240萬元且其間有3個單月(備註:作業規範定為4個月)存入筆數達200筆(=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平均每月銷售額標準20萬元/平均每次消費金額約1,000元)非廣泛性、非特定性蒐集全部交易資料,符合比例原則。

該部進一步說明,國稅局並非就所蒐集的金流資料全面查核,會先將該蒐集資料與申報資料比對分析,如有異常比率偏高且涉嫌逃漏稅始進行調查,符合課稅所需之必要性、比例原則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 款有關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内之規定。

2、網路賣家大查稅高頻存入帳戶全揭露(工商時報2022年6月29曰)
網路賣家得注意了!財政部將針對潛在個人網路賣家啟動查稅,財政部近日公告高頻存入帳戶揭露新制,金融機構自2023年起,每年3月底需提供高頻存入者帳戶明細,財政部將藉此掌握網路賣家金流以課徵營業稅與所得稅。
不過,財政部官員強調,高頻存入帳戶揭露新制僅影響潛在網路賣家,目前透過金融系統辨識,可自動排除薪資、津貼、獎金、政府補助款或纾困金、信貸、保險給付、利息收入、外匯結退匯、繼承款項、同一人金融帳戶間轉匯款項等十種類型收入,多數上班族不會受衝擊。
近年隨臉書、Line購物社團興起,不少民眾兼職網路賣家,但因為該類營業人多以個人帳戶收款,難以掌握課稅。為此,財政部自2021年6月底發函給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詢問定期提供高頻存入個人帳戶資料可行性。
所謂高頻存入定義為個人帳戶全年存入金額累積達240萬元,該標準主要是財政部依每月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平均每月銷售額20萬元所估算全年金額。
若一年之中有任意四個月的月存入筆數達200筆紀錄,國稅局將認定為高頻存入帳戶,也就是潛在的網路賣家帳戶。經一年洽商後,財政部與金融機構認定可行,財政部近期正式公告「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
依規範,自2023年3月起,金融機構每年3月底前要向財政部申報高頻存入帳戶資料,例如金融機構代號及帳號、存轉匯入金額及時間。
另財政部近年已完成電子支付、信用卡資料歸戶措施,電支機構每年2月、8月需申報前半年交易資訊,同時金管會也提供信用卡資料採個人歸戶,等於財政部將掌握網路賣家金流資料。

參考資料

  1. 所得稅法§83-1 :I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重大逃漏稅嫌疑,得視案情需要,報經財政部核准,就納稅義務人資產 淨值、資金流程及不合營業常規之營業資料進行調查。 n稽徵機關就前項資料調查結果,證明納稅義務人有逃漏稅情事時,納稅義務人對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
  2. (自由財經2022/06/28)
    高頻轉存匯入帳戶每年3月底須通報為加強查核網路交易逃漏稅等,財政部昨公布「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要求金融機構需於每年3 月底前提供高頻交易帳戶資料,鎖定同一人同一帳戶於同一年存轉匯入累積達240萬元且有任4個月存轉匯入筆數每月200筆者,首次應於明 年3月底以前提供。根據作業規範,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農業金庫及郵 政機構,就同一個人同一金融帳戶的高頻交易,應提供稅捐機關確認金 融帳戶身分程序的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種類及號碼、帳戶開戶日期,以及金融帳戶必要交易紀錄,包括金融機構代號及帳號、存轉匯入金額及時間。財政部賦稅署指出,高頻交易帳戶認定標準,排除非銷售性質交易項目, 金融機構應依照稅捐機關提供的媒體檔案格式及遞送方式,於每年3月底以前,將前一年度的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首次應於明年3月底以前提供。賦稅署官員說明,包括信用卡、電子主付等均已提供資料,且銀行也依CRS (共同申報準則)向國外提供帳戶資料,但國内匯款資料尚無法掌握,成為金流資料的缺口;這次訂定作業規範,要求金融機構提供高頻交易帳戶資料,與信用卡、電子支付等待遇一致。官員強調,國稅局並非就所蒐集的金流資料全面查核,而是先將蒐集資料與申報資料比對分析,並排除非交易存入的款項,若異常比率偏高且涉嫌逃漏稅才會調查,符合課稅所需的必要性及比例原則,也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I規定。
  3. 防網路交易逃漏稅財部:明年起銀行提報高頻交易帳戶(中央社 2022/6/28)網路交易盛行,為避免逃漏稅,財政部近日公布規範,要求金融機構每年3月底前,提供每年存轉匯入累積達新台幣240萬元’ 且期間有4個月存轉匯入筆數每月達200筆的個人「高頻交易」帳戶資料,明年首度 上路。為讓課稅資料的蒐集符合比例原則,且考量信用卡、電支金流都已建立定期申報交易資訊機制,銀行帳戶也該比照辦理,財政部27日公布「金 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明確指出相關資料範圍及作業程序。財政部賦稅署官員指出,國稅局在查核、運用課稅資料時,會先行與申報資料進行比對分析,了解是否可能涉及短漏報,而不是在取得資料後,著手全面調查。根據財政部公布的規範,所謂「高頻交易」,是指同一人、同一金融帳戶,在一年存轉匯入金額累積達240萬元,且該年度有任4個月份存轉匯入筆數每月達200筆。與此同時,上述計算排除了非銷售性質的交易項目,包含政府機關撥付的補助款和纾困金、公益團體補助款項、信貸、保險給付、投資金融商品、利息收入、定期存款、薪資、公寓大廈住戶管理費和同一人金融帳戶間轉匯款項等。據作業規範,金融機構應針對「高頻交易」帳戶,提供身分資料和交易 紀錄;身分資料包含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種類及號碼、金融帳戶開戶日期;交易紀錄則為金融機構代號及帳號、存轉匯入金額及時間。至於規範上路和金融機構提供資料的時間,財政部指出,金融機構應依規定格式及遞送方式,在每年3月底以前,將前一年度「高頻交易」帳戶的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送交財政資訊中心,換言之,首次應於明年 3月31日前提供。財政部表示,稅捐稽徵機關處理上述相關資料,應訂定内部作業程序及内控管理機制,以確保資料安全;賦稅署官員也強調,國稅局本來就有 針對取得的課稅資料,建置資安保護機制。
  4. 防堵線上交易逃稅漏洞高頻率交易帳戶資料提報辦法上路(鉅亨網 2022/06/27)為防堵網路交易逃漏稅,財政部今(27)日公告「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 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明訂金融機構必須在每年3月底之前,提供高頻率轉匯款帳戶資料給稅捐稽徵機構,相關規 範即日起生效,換言之,金融機構必須在明年3月底前首次提交資料。根據財政部公告内容,只要是同一人的同一帳戶,在同一年度存轉匯入金額滿240萬元,且在該年度中任4個月,單月轉匯入筆數達200筆, 就會被認定是高頻率交易帳戶,包括銀行等金融機構必須將帳戶相關資 料提交給稅捐稽徵機關。財政部表示,金融機構必須在每年的3月底前,將前一年度,符合高頻率交易的帳戶與相關交易紀錄資料,送交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由 於該辦法已在今日正式生效,因此金融機構必須在明(112)年3月 31曰前首次提供相關資料。在社群媒體推波助瀾下,帶動網路線上交易篷勃發展,但比起有營業與稅籍登記的大型電商,部分店家透過LINE、FACEBOOK或是IG經營的小型網路店家,因營業額較難掌握,也容易成為逃漏稅漏洞。財政部表示,國稅局會先將所蒐集的資料與申報資料進行比對分析,當發現異常比率偏高且涉嫌逃漏稅才會進一步調查,在合比例原則下,就 課稅所需進行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