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政委員會6日進行「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有提到網紅的收益屬於境外還是境內收益,財政部次長李慶華表示,如果在境內從事進行直播活動即為境內所得,即使收到國外贊助亦同。
另外像YouTube、Twitch等網路平台都屬境外公司,若國內的網紅利用這些平台獲得的收益、分潤、贊助,究竟是境內還是境外所得,要如何去稽查?
- 首先須看平台交易與台灣市場有沒有關聯,如果是做廣告,且在台灣刊登,或者跟境內企業、公司進行廣告,那該廣告收入就屬於境內所得,反之若廣告主要是境外,即為境外收入。
- 針對網紅收到國外觀眾贊助,是否也是境內收入,李慶華解釋,若是在台灣的平台,收入來源都在境內進行活動所獲得的報酬,都算是境內所得。
中時新聞 113.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