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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美容院所如有銷售化妝品、保健食品等非屬醫療勞務項目,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醫療美容院所如有經營銷售化妝品、保健食品等非屬醫療勞務項目,屬一般商業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所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收入,屬於免徵營業稅範圍,另依財政部102年10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200674642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02年9月30日衛部醫字第1021681168號函規定,所謂「美容醫學」係指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之醫療行為。爰此,醫師從事美容醫學須涉及醫學專業而得認屬其係本於醫學專業而提供之專業性勞務,核屬「醫療勞務」之範疇,免徵營業稅;而「瘦身美容」則係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屬於一般商業行為,應辦理營利事業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A診所為經營醫學美容之醫療院所,除提供具侵入性拉皮及雷射等服務外,另有銷售化妝品及保健食品等項目,經該局查核後發現,該診所於107至109年間銷售上述商品涉有未辦稅籍登記擅自營業,短漏開立統一發票及短漏報銷售額計2千餘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醫療美容院所如有銷售化妝品及保健食品等非醫療勞務項目,請依規定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聯絡人:審查三科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