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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之預收款仍屬銷售額之範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查獲營業人銷售貨物,嗣買受人違約而沒收預收款,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致遭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嗣買受人違約而沒收預收款,按財政部81年4月29日台財稅第810160470號函釋規定,該沒收之預收款係屬銷售額之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銷售預售屋予乙公司,並向乙公司收取預收款500萬元,已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嗣甲公司因乙公司違約,將前揭預收款沒收,惟甲公司以該款項性質非銷售貨物收取之代價,自行更正註銷該筆銷售額。經該局查獲,除予補徵營業稅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縱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預收款,仍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